關于分公司可以簽訂合同嗎,分公司可以簽訂合同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公司法》第14條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
2、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3、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4、”分公司,在業(yè)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于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5、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后,領取了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6、根據民訴意見第41條的規(guī)定,總公司非依法設立分公司,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還是應當以設立該分公司的總公司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7、我們認為,分公司能否對外直接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到民事訴訟活動中,實質要以其是否領取了營業(yè)執(zhí)照為要件,因為一旦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登記領取了營業(yè)執(zhí)照,其對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為一個組織機構可以對外進行經營活動,因此其當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8、 本文著重闡述經過合法登記、領取了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及其效力以及分公司民事責任承擔的形式。
9、 我們認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10、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yè)執(zhí)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
11、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xiàn)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
12、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yè)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13、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于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
14、如果每個合同都必需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
15、 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況下,分公司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只要在其經營范圍內,或者雖然超出經營范圍但簽訂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營規(guī)定,應當認定該合同為合法有效(具體理由請參閱《公司法》一百問(三)公司對外簽訂合同超出經營范圍是否有效)。
16、針對分公司超出經營范圍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需要指出的一點,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17、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7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18、” 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 如前所述,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是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后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具體為:分公司在實際經營中,擁有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一旦分公司被要求承擔相關民事責任后,應當首先以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進行償付,當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78條的規(guī)定,法院可以裁定總公司為被執(zhí)行人清償債務,而一旦總公司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zhí)行總公司其他設立的分公司的財產。
19、值得注意的是,在對上述的財產進行執(zhí)行的時候,法律上規(guī)定對于被承包或租賃的分公司,對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投入及應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
20、 在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中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時還有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內容超出了總公司賦予其的授權范圍,那么總公司能否以分公司超出其授權范圍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我們認為,分公司的經營行為作為總公司的經營活動的具體體現(xiàn)形式,其對外簽訂合同,本身就是一種代表行為,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訂立合同以外,其對外簽訂的合同即使超越總公司的授權范圍,那也是總公司與分公司內部之間的約定,無法對抗相對人與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
21、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總公司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清償責任。
22、 總公司對于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責任的承擔實際上是一種補充清償?shù)呢熑?,一旦分公司對外債務難以清償,總公司就應當承擔所剩余債務清償?shù)呢熑巍?/p>
23、實務中,我們一般的做法是將分公司以及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要求總公司承擔分公司債務不能清償后的補充清償責任。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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