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法定性。
3、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
4、只有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并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才應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5、相對性。
6、締約過失責任只能存在于締約階段(也稱先契約階段),即合同訂立的磋商階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階段。
7、同時,締約過失責任也只能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
8、補償性。
9、締約過失責任的補償性,是指締約過失責任旨在彌補或補償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害后果。
10、2、構成要件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
11、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
12、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
13、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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